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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大校科发〔2011〕7号
关于印发《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系统电大(分校),各院处: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省校制定了《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校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中央电大科研处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 公开 2011年5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参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立项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单数年份进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课题面向全省电大系统教职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扶持青年研究者。课题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探索,鼓励创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课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川电大科研处全面负责课题的管理,各市、州电大、省校各院处负责管理本校和本部门承担的四川电大课题。
第二章 选题
第五条 四川电大科研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以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发布选题。
第六条 课题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三类,立项数量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资助课题与自筹经费课题的选题、申报和评审要求相同。
第七条 课题的选题应以远程教育、开放教育、社区教育、职业教育、各专业教学改革和学科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加强理论研究,鼓励专业及学科研究,具有创新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选题可参考省校科研处下达的课题指南,也可自选题目。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即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保证,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课题负责人在四川电大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有尚未结题的四川电大课题在研者,不能申请新的课题,且不能再作为其它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3个及以上的课题申请。
5.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九条 课题申报在科研处发布课题立项申报通知之日起受理。申请人可从四川电大九游会旗舰厅主页"科研天地" 下载《》(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和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部门,必须对《申请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四川电大科研处,科研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四川电大科研处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评审流程是: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专家评审。将申请书分送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进行评分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评审意见。
3.科研处汇总,择优选出拟立项的申请书,提交拟立项课题名单。
4.会议评审。对拟立项课题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
5.复核审批。四川电大科研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报分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6.公示拟立项课题。对反映有问题的课题,重新复核审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四川电大科研处向课题负责人发出《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立项任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在课题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有关课题评审的相关信息。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课题者,原则上不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报销、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至结题前只能在核定经费的50%内报销,对预留的50%资助经费应在课题结题通过验收后方能报销,未通过结题的,不予报销。各市、州电大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和使用,并接受四川电大科研处的监督。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在经费的使用上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部门继续用于开展其它科学研究工作,原课题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九条 对因故未按期完成或自行中止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向四川电大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视情况追回已报销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报销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和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与年度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进展情况、已取得的主要阶段性成果、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填写,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部门审核合格后,于课题研究中期报四川电大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同意,报四川电大科研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和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6.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四川电大科研处对未经上报备案,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并将视情况追回已报销经费,或暂停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川电大科研处将撤销其立项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6.未按要求参加与所承担课题有关的科研管理活动,如课题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等。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四川电大科研处提出办理结题手续,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有关课题研究成果材料,接受四川电大科研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要求。
1.鉴定方式。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报四川电大科研处批准后方能进行。凡未经批准自行组织鉴定的一律无效。
2.鉴定专家。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鉴定专家由四川电大科研处确定,课题组可以推荐1~2名专家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3.鉴定材料。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程序。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研究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按规定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表》,四川电大科研处综合后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鉴定书》确定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鉴定结果,并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免于鉴定。凡获省厅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但其成果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成果”字样。申请时,应在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结题申请书》时予以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资助经费决算表等一并报送四川电大科研处,经验收合格,由四川电大颁发《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条 四川电大科研处和各市、州电大科研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发挥宣传推广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重要意义的学术成果,四川电大科研处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广、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校申请立项的课题,经结题公开发表后,符合学校有关奖励制度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此外,省校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符合规定的课题也将获得参加评奖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四川电大工作中的重大课题、专项课题,其管理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四川电大校外课题的管理依据课题来源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四川电大科研处,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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